印發《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人防〔2009〕28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及相關管理活動,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施工拖設計文件審查及相關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四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實行審查制度。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審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只進行人防專項審查。
第五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規定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格條件,認定全國范圍內的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并對全國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六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執業單位應當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資格,經審查合格后頒發資格證書。沒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資格證書的執業單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業務。
第七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甲級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
1、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2、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3、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專業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大型人防工程項目相應專業的設計;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設備注冊工程師資格,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
4、技術人員配備: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防護專業3人,可由結構專業兼任),建筑、電氣、暖通、給排水、防化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于2人(防化專業可由暖通專業兼任),通信、電磁脈沖防護、隔震專業不少于1人(電磁脈沖防護專業可由電氣專業兼任,隔震專業可由結構專業兼任)。
5、施工圖審查機構中各專業主要審查人員應為專職審查人員,專職從事審查工作的人員只能在一個審查機構從事審查工作,且與審查機構簽訂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6、設計單位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所報審查人員不得再作為設計單位資質所要求的專職技術骨干人數中。
7、審查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65歲,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專業審查人員規定人數的1/2。
(二)乙級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
1、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2、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3、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單的,具有10年以上所需專業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于5項中型以上人防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已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設備注冊工程師資格,未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4、技術人員配備:結構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4人(其中防護專業2人,可由結構專業兼任),建筑、電氣、暖通、給排水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2人,防化專業審查人員不少于1人(防化專業可由暖通專業兼任)。
5、審查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65歲,60歲以上審查人員不超過改專業審查人員規定人數的1/2。
第八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依據全國人防工程建設的規模,認定相應數量的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認定:
(一)凡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條件的獨立法人機構或者執業單位,向所在城市的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當地人防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審核,核準后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
(三)國家人防主管部門進行終審認定,批準后核發資格證書,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接業務:
(一)具有甲級資格的審查機構,可承接全國范圍內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二)具有乙級資格的審查機構,可承接所在行政區域內中型及以下單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人防專項審查。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單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條 人防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審批制度。
大型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批;中型及以下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有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審批。
防空地下室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人防專項審查意見,由工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 報審文件及審查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報送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提供下列主要資料:
(一)批準的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文件(復印件);
(二)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申報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的請示文集(一式三份);
(三)對批準的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文件中審查意見的修改情況;
(四)由建設單位填寫的“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表”(一式六份)及工程建設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工程地質勘查報告;
(六)施工圖設計各有關專業計算書(含電子文檔);
(七)符合設計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圖(含電子文檔);
(八)其他有關資料和文件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重點應審查下列內容:
(一)工程結構和防護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體結構、防護能力、防護功能平戰轉換等)符合有關規定;
(二)消防、防水、抗浮隔震、節能、環保、平戰功能轉換等符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三)必須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四)對初步設計審查意見進行的調整和修改應合理;
(五)應達到施工圖設計文件規定的深度要求;
(六)設計企業和執業注冊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應按照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名;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要求必須審查的內容。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原則上不超過下列時限:
1、大型項目為15個工作日;
2、中型項目和防空地下室項目為7個工作日;
3、小型和零星項目為4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后,應當根據審查結果做出下列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人防工程項目,審查機構向人防主管部門提交審查報告,由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后,向建設單位通報審查結果。
(二)審查不合格的人防工程項目,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退回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不合格原因。
施工圖設計文件退回建設單位后,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并監督原設計企業進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報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單建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開工報告,不予核發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如遇特殊情況確需修改時,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重新報審。
第十七條 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有重大異議,可向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人防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集體會審,根據會審意見,確定最終合格或者不合格。
第四章 責任要求
第十八條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對報送的審查圖紙、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設計單位應當對提交的報告、設計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并積極配合施工圖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依法承擔審查責任。審查人員對審查過的圖紙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質量責任。
經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還出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問題,人防主管部門撤銷其審查資格。給建設單位找出損失的,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有償服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施工圖審查收費辦法可按《工程咨詢人員工日費用標準》執行,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收費標準,或者參照單建人防工程大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收費標準執行。
單建人防工程大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收費標準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設計費的10%。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人防主管部門定期對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人防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施工圖審查的有關文件和資料。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整改,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審查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分辦法自即日起施行。